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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优化金属加工及批发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11-18 佛山高新区

  为进一步加快金属加工企业提升转型,推动金属批发企业集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优化金属加工及批发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2010] 119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 新设立或迁入的金属批发企业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奖励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设立或迁入的次年1月向所属镇(街道)经发办提出申请,镇(街道)经发办初审后,经区经贸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进行核拨。

  (二)申报材料:

  1.   《佛山市南海区新设立(迁入)金属批发业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1);

  2.   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以上材料一式六份。

  二、贸易扶持专项经费补贴

  (一)申报补贴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每年1月向所属镇(街道)经发办提出申请,镇(街道)经发办初审后,经区贸易局审核。该经费区、镇(街道)按地位防护费分成比例负担。区负担部分由区财政划拨至镇(街道),再由镇(街道)连同其负担一并划拨至企业。  

  (二)申报材料:

  1. 《佛山市南海区金属批发企业贸易扶持专项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2);

  2. 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国家、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申报销售(营业)额、缴纳堤围费、税款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六份。

  (三)贸易扶持专项经费补贴暂定3年。

  三、大型专业合金熔铸企业认定

  (一) 年产10万吨以上的大型专业合金熔铸企业认定程序:年产10万吨以上的合金熔铸企业向所属镇(街道)经发办和环保办提出申请,镇(街道)经发办和环保办初审后,经区经贸局、环保局审核认定。

  (二)申报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大型专业合金熔.铸企业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3);

  2. 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以上材料一式六份。

  四、有色金属产业环保扶持专项资金

  (一)日常管理流程:

  1. 签订回收协议;有色金属加工企业需与区内年产10万吨以上的大型专业合金熔铸企业签订回收协议(合同),提交镇(街道)经发办备案。

  (二)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1月向所属镇(街道)经发办提出申请,镇(街道)经发办和环保办初审后,经镇(街道)经贸局、环保局审核,由区财政局进行核拨。

  (三)申报材料:

  1. 《佛山市南海区有色金属产业环保扶持专项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4);

  2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国家、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申报销售(营业)额、缴纳提围费、税款证明;

  4.经大型专业合金熔铸企业确认的回收数量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六份。

  五、本细则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佛山市南海区新设立(迁入)金属批发企业奖励申请表

  2. 佛山市南海区金属批发企业贸易扶持专项补贴申请表

  3. 佛山市南海区大型专业合金熔铸企业认定申请表

  4. 佛山市南海区有色金属产业环保扶持专项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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