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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29 佛山市金融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发展,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努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设立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专项资金)。为规范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在满足短期周转资金和做好风险管控的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扩大融资专项资金的用途,将部分资金用于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融资担保等有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其他用途,有关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指符合如下基本条件的企业:

  (一)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取得经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并诚信经营和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

  具有企业性质的涉农组织机构(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各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也可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二)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且银行同意为企业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和承诺保证融资专项资金安全。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四条  融资专项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4比例共同出资设立。市级财政资金仅用于与区财政资金共建融资专项资金,不参与各区引导或参与社会资本建立的类似资金。

  第五条  各区财政性资金拨付到位、建立管理架构并制定完善的资金管理细则后,可向市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经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将市级安排的融资专项资金拨付到各区。

  第六条  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专款专用、封闭运作、循环高效的原则。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筹集融资专项资金、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协调市级各银行机构、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各区融资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报告等工作。

  第八条  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对各区融资专项资金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督导。

  第九条  各区应成立相应管理机构,负责推动本区融资专项资金各项工作,履行融资专项资金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并督促资金管理平台建立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区应指定或设立相关机构作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优先选择现有政策性金融服务或企业服务平台。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主要职责包括制定配套业务制度和流程、与相关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立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必要时对申请使用融资专项的企业进行调查、资金划拨与跟踪、宣传推广和定期报告等。

  第四章  合作银行条件及义务

  第十一条  各区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和确定合作银行,并报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佛山市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且有一定授信审批权限;

  (二)与各区相关管理机构或资金管理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并自愿履行协议义务;

  (三)愿意为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提供续贷服务,并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归还融资专项资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和业务指引,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和加强内部员工业务培训工作,加大融资专项资金的推广力度;

  (四)指定专人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每月向市、区相关部门报送资金运行情况;

  (五)不将企业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与企业资信评级挂钩。

  第五章  资金使用流程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原则上应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若向资金管理平台申请的,资金管理平台应及时与相关合作银行对接。

  第十五条  初审。合作银行负责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复核。各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对企业申请要求和银行意见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七条  划拨。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通知合作银行并将资金划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完成企业还贷程序。

  第十八条  收回。合作银行负责将企业申请的融资专项资金额度和企业应支付的费用一并转回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完成资金使用过程。

  第十九条  归档。融资专项资金回收后,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应当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成档备查。

  第六章  资金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单笔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各区可以根据本区融资专项资金规模和实际需要自行决定单笔资金上限和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  融资专项资金供不应求时,各区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基础上,可以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或本区产业发展情况决定重点扶持企业。

  第二十二条  融资专项资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为充分提高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转效率,各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可以委托合作银行根据各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向企业收取资金服务费,并根据资金使用时间长短采取差别化收费方式,费率原则上不高于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日均利率。

  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不得附加其他费用,若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程度分别予以警告、取消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应建立和完善融资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单独设置会计科目核算融资专项资金及收益;规范资金运营和管理费用列支,不得从融资专项资金收益科目中直接坐支相关费用。

  融资专项资金的收益扣除融资专项资金运营正常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转为风险准备金。

  第七章  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区须建立信息报送机制,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每月向市及区相关管理部门报送融资专项资金运行、配套制度和合作银行等相关情况;融资专项资金出现风险事件或资金总额出现异常时,须及时向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区须建立定期审计机制,每年委托中介机构对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各区须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可能使融资专项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启动预警机制,当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时启动损失资金合作银行业务叫停机制,并同时启动追偿机制。

  第二十七条  各区须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申请企业通过虚报、瞒报等方式骗取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将纳入区融资专项资金企业黑名单,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融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如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合作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1.向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取额外费用的;

  2.与企业合谋骗取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

  3.挪用企业申请的融资专项资金作其他用途的;

  4.违反规定程序操作致使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

  (三)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企业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融资专项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融资专项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政策变化和市场需求情况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停止运行融资专项资金项目。经批准后,各区应做好清算工作,优先将市财政出资部分足额缴回市财政局,剩余部分由各区自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贷款授信业务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动产抵(质)押事项时,国土、房管、公安和工商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3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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