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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19 佛山高新区

  为全面贯彻落实《佛山市南海区“中枢两翼,核心带动”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1—2015年)》,深入推进“雄鹰计划”,鼓励和扶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的范围和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南海区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经区有关部门认定的上市企业、拟上市后备企业、总部企业、科技型企业及增资扩产企业。

  (二)本办法所称“企业上市”,是指我区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境内外资本市场包括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以及区政府认可的其他股权交易市场。

  (三)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投资或授权管理3家以上企业、机构(其中至少一家为区外制造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区内年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除特别指出外,本办法中纳税、税收均指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且下属企业、机构对营业收入的贡献率不低于30%的企业。

  (四)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软件企业”,以及经区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科技人员占员工总数30%以上、科技开发费用占年技工贸总收入2%以上,或拥有合法科技成果(含专利、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等)的企业。

  (五)本办法所称“增资扩产”,是指年度纳税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规划的前提下,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的扩大生产行为。

  (六)申请奖励的总部企业、增资扩产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下同),其当年的纳税增幅须高于年度全区的本产业(指第一、二、三产业)税收增幅。总部企业按其主营业务界定产业类别。

  二、扶持的类别和标准

  第一类对企业上市的扶持

  (一)企业为了上市,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已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企业200万元补助。

  (二)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100万元奖励。

  (三)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 向广东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并取得受理回执的,给予企业50万元补助。

  2. 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回执的,给予企业50万元补助。

  3. 上市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的,给予企业100万元补助。

  4. 企业成功上市后,按首发募集资金金额分五个档次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一次性奖励:

  (1)募集资金2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

  (2)募集资金2-5亿元之间的(含2亿元),奖励200万元;

  (3)募集资金5-10亿元之间的(含5亿元),奖励300万元;

  (4)募集资金10-20亿元之间的(含10亿元),奖励400万元;

  (5)募集资金20亿元以上的(含20亿元),奖励600万元。

  (四)在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经区有关部门认定,参照境内上市的标准(合计400万元)给予补助;按其首发募集资金(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在南海区投资的金额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奖励,具体参照境内上市的奖励标准执行。其中,补助资金在企业正式挂牌上市后支付给境外公司在区内直接控股的企业,奖励资金在募集资金投放于区内、提供验资报告后支付给企业。

  (五)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的,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400万元奖励。有关奖励资金在国内上市公司(或境外上市公司在国内直接控股的企业)将工商注册地迁至南海区后支付给相关人员。

  (六)区外已上市公司将工商注册地迁入南海区的,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400万元奖励。有关奖励资金在企业办理好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支付给相关人员。

  (七)区内已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成功再融资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入南海区的,按融资金额分四个档次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奖励:

  1. 融资额低于5亿元的,奖励50万元;

  2. 融资额在5-10亿元之间的(含5亿元),奖励100万元;

  3. 融资额在10-20亿元之间的(含10亿元),奖励150万元;

  4. 融资额在20亿元以上的(含20亿元),奖励200万元。

  第二类对总部企业的扶持

  (一)我区现有企业组建总部企业并获得认定的,其组建时因股权交易产生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等额补助给企业。

  (二)经区政府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认定前三年(指认定当年、次年、第三年,下同)分别按企业纳税区级留成部分环比增量的100%、50%、50%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奖励。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总部企业在我区公有资产建设的总部载体购置自用物业的,政府以成本价优先供应。

  (四)鼓励企业原地转型升级。经区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可利用原厂工业用地建设总部载体。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总部载体不得出售、转让。属于都市型产业载体的,经认定,可享受都市型产业载体有关扶持政策。

  (五)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年度区内纳税不低于5000万元的总部企业(或若干个总部企业的联合体)建设总部载体,且自用面积不低于载体建筑总面积的30%(自用部分自总部载体竣工确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出售、出租、转让),政府可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和供应土地。

  第三类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

  (一)区政府设立总额不少于1亿元的风险创业投资资金,优先投向科技型企业;总额不少于1.5亿元的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科技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

  (二)经区有关部门新认定为科技型企业的,认定前三年分别按企业纳税区级留成部分环比增量的100%、 50%、50%奖励企业核心团队,按企业核心团队成员工资薪金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50%、50%奖励给该成员。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新认定为市级、区级工程中心的,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进行新兴产业和信息服务业项目立项并获得上级科技经费扶持的,按上级扶持经费的20%给予企业管理团队奖励,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新认定为软件企业的,给予企业核心团队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系统集成资质三级、二级、一级认定的,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通过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或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或CMMI)3、4、5级认证的,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可重复奖励。

  (五)带有技术和项目的科技创业团队到南海区投资创业的,在区有关部门完成备案后,按人均2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团队安家费(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设计的原创游戏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给予企业设计团队一次性奖励20万元;设计的动漫原创作品获国家级、省级奖项的,分别给予企业设计团队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四类对增资扩产企业的扶持

  (一)政府优先向上市企业、总部企业、科技型企业、“雄鹰”企业的增资扩产项目供应土地。

  (二)企业完成新增投资并投产的,从投产当年起,前三年分别按企业纳税区级留成部分环比增量的100%、50%、50%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奖励。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其他扶持政策

  (一)加大土地供应力度。2011年,我区将安排不少于1000亩土地支持企业增资扩产和建设总部载体。

  (二)本办法扶持的企业利用“三旧”改造用地进行建设的,优先办理供地等相关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各级“三旧”改造优惠政策;利用闲置土地进行建设的,可免缴闲置费。

  (三)政府优先保障本办法扶持企业的电、水、气等基础要素供应。

  (四)经区政府认定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的扶持方法。

  四、扶持的申报和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申请表格、奖励(补助)方案,向所在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审核、区经济促进局核定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奖励(补助)。其中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核心团队的奖励,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自行确定奖励的范围和金额;经企业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奖励企业。区属企业、区属控股企业的奖励(补助)方案须经企业出资方(或公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二)企业可同时申请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认定,但不重复享受以税收环比增量为标准的奖励。

  (三)区政府设立“南海区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区经济促进局负责编制财政预算;以企业税收贡献核定奖励或补贴的,按区、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共同负担。

  五、其他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品牌创新和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府〔2009〕321号)中“第五类:对设立公司总部的奖励”、“第六类:对企业上市的奖励”的有关条文同时废止,正在享受设立公司总部奖励的可享受至期满为止,但不可重复申请奖励。《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0〕154号)同时废止。

  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签订协议、享受技术开发补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三年。

南海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申报表.doc南海区科技型企业扶持奖励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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