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11-18 wangyue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绿色照明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海区促进绿色照明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绿色照明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府〔2009〕248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绿色照明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南科〔2010〕4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海区扶持绿色照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政府设立,主要用于扶持绿色照明产业发展、产业公共技术平台、产业载体建设和新产品技术开发、应用示范工程补助等。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实际需要编报年度预算。
第三条 南海区促进绿色照明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审批、检查监督、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适用范围
第五条 申请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属于绿色照明产业,即以半导体照明为代表的环保节能照明产业;
(二)项目企业在南海区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近五年内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三)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申请当年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 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获得本专项资金的奖励或补助(补贴),可用于:
(一)开展技术开发创新、厂房租建、购买设备、参展和集约园区配套投入;
(二)贷款贴息和先进技术创业扶持;
(三)半导体照明示范工程相关的项目支出;
(四)其他与获得扶持项目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企业申请扶持资金,必须按照相关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第八条 申请条件、要求和流程
申请扶持资金的条件、要求和流程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绿色照明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和《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绿色照明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请获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
第十条 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对专项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南海区促进绿色照明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及区政务监察与审计局、区财政局等职能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办公室按规定对资金承担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资金承担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违法干预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若单位或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项目因故中止的情况,办公室应收回部分或全部扶持资金。若发现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办公室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主办单位: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