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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优化金属加工及批发业发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11-18 佛山高新区

  根据《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意见》(南府[2009] 319号) 及《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南府[2010] 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快金属加工企业提升转型,推动金属批发企业集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属加工企业为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企业;金属批发企业为主营有色金属(包括铝、铜、锡、铅、锌等)或黑色金属〔包括钢、铁)大宗基础原材料批发,且批发营业业额占总营业额60%以上的企业。

  第二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南海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营期内无不良记录。

  第三条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属批发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单位人民币,下同) 以上的,奖励30万元;注册资本在500(含)一1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注册资本在300 (含) —5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且依法缴纳各种税费的金属批发企业由财政给予一定的贸易扶持专项经费补贴,补贴标准按该企业当年营业额的35%计算。

  第五条 区设立有色金属产业环保扶持专项资金,用以鼓励金属加工企业提升环保水平,分离熔铸环节及废料循环再用。凡区内金属加工企业将本企业所产生的金属废料送区内年产10万吨以上的大型专业合金熔铸企业进行集中熔铸再利用的,由区财政按l 50元/吨的标准以有色金属产业环保扶持专项经费的形式补贴给金属加工企业。有色金属产业环保扶持专项经费自发文之日起补贴三年。大型专业合金熔铸企业名单由区经贸局、坏保局联合认定。

  第六条 税务部门要根据金属加工、批发企业的行业特点,建立完善以行业为本的征管措施,促进行业壮大发展。对贸易规模大、行业带动性强、产业贡献度高的企业,税务部门要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纳税服务力度。

  第七条 扶持奖励资金的申请与审核:由企业每年1月向区经贸局书面申请上一年度的扶持奖励资金,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新设立或新迁入企业及注册资本情况由区工商部门核定、企业年营业额由区税务部门核定)。经区经贸局加具意见后,由区财政进行核拨。

第八条扶持奖励资金的预算与安排:区经贸局负责将扶持奖励资金纳入每年财政预算安排。贸易扶持专项经费由区、镇(街道)按税费分成比例共同负担,区财政将区负担部分划拨到镇(街道),再由镇(街逍)拨付到企业。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关丁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加快金属批发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2009] 3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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