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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30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中央、省、市驻三水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扶持办法》经2021年2月9日第十六届10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区经科局反映,联系电话:87789608。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


佛山市三水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区融资租赁业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府〔2015〕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方式。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在三水区注册登记、经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含子公司)。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三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实缴资本的1%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高2000万元。

  落户扶持资金分两个阶段支付:当融资租赁累计业务发生额(自企业在三水区工商登记之日起计算,下同)达到实缴资本额时,支付50%的落户扶持资金;当融资租赁累计业务发生额达到实缴资本1.5倍时,支付剩余50%的落户扶持资金。

  第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在三水区新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建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在建筑物竣工验收或取得房产权属证后接受申报,并给予一次性补贴;在三水区租赁办公用房的,前三年内给予当时、当区域、当路段办公楼(写字楼)租金参考价30%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自签订租房合同之日起满一年后接受申报,逐年兑现租金补贴。

  第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购入三水区企业生产的设备产品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且年度累计购买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按照设备购置发票金额的1%给予扶持,每家融资租赁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六条 融资租赁企业帮助三水区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设备购买、技术改造或企业生产发展的,若提供的融资资金出现风险损失,按融资损失金额(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第三方评估确认的金额为准)的0.5%给予风险补偿,每家融资租赁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七条 符合三水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承租人企业开展生产及配套设备(不包含家具电器、办公耗材、车辆、非专业电脑等日常办公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的,按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额最高9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

第三章 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第八条 区经科局每年对外公告项目申报信息,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区经科局。

  第九条 区经科局组织专家对经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对外公示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与我区其他扶持措施中所列条款重复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本办法第三条扶持资金的融资租赁企业须承诺在我区的存续期3年以上,且在我区的存续期内不得抽走实缴资本或将注册地址迁出三水区,否则须全额退还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扶持资金且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发生的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相关行为,其扶持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佛山市三水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三府办〔2017〕18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佛山市三水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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