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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瞪羚、独角兽(潜在)企业的认定及扶持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29 本网

  政策原文: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瞪羚、独角兽(潜在)企业的认定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的背景 

  2019 年 5 月佛山市人民政府出台《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 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佛府〔2019〕1 号),明确提出以提高佛山国家高新区发展质量和效益为目标,以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方向,创新高新区发展体制机制,全力 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努力将高新区建设成 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兴产业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高质 量发展先行区,形成区域经济新的增长极。 

  2020 年 7 月国务院出台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 号),明确提出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发展壮大,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 力,推动促进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高新区的示范引领和辐 射带动作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上述政策,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激发企 业创新活力,重点培育一批增长快速、创新能力强、业态模式新的 优质企业,切实发挥佛山高新区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我委在 广泛研究、总结经验、充分听取意见和多轮修改的基础上,编制形 成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发〔2020〕7 号)

  2.科技部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3.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 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开展 2020 年度瞪羚企业认定奖励性后 补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 

  5.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办函〔2020〕16 号)

  6.《佛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佛府办函 〔2020〕16 号)

  7.《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 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19〕1 号)

  8.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优化方案》的通知(佛办字〔2019〕 5 号)

  9.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和《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10.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瞪羚企业的认定 及资助实施细则(佛高新〔2020〕58 号)

  11.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独角兽(潜在、种 子)企业的认定及资助实施细则(佛高新〔2020〕72 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包括总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扶持政策、 资金拨付及管理、职责分工、责任追究及附则。


   四、主要内容解读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

  1.阐述了制定此《办法》的主要目的及背景;

  2.对瞪羚企业和独角兽(潜在)企业作了界定;

  3.明确为了财政预算资金对本办法的保障。 

  (二)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至第五条)

  明确了申请认定瞪羚企业和独角兽(潜在)企业应具备的条 件,各有不同,包括企业所属地域范围、成立年限、研发投入强 度、规模效益、无重大违法违规等。 

  (三)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

  第六条规定了认定工作“申报、初审、评审、审议、公示、 公布”等环节的开展步骤和方式。

  (四)第四章“扶持政策”(第七条至第九条)

  1.对瞪羚企业认定有效期及再认定的时间作出限定;

  2.第八条规定了瞪羚企业和独角兽(潜在)企业的认定奖励 额度等。

  3.第九条鼓励佛山高新区各园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政 策配套支持。

  (五)第五章“资金拨付及管理”(第十条至第十三条)

  规定了资助资金拨付、信息公开、经费计提及监督检查的方 式和要求

  (六)第六章“职责分工”(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

  规定了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和佛山高新区各园管理局在本办 法的执行过程中应该担负的职责。 

  (七)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

  1.明确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2.明确了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行为的责任追究; 

  3.明确了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责任追究。 

  (八)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1.明确了资金扶持“从高不重复”的原则;

  2.明确了 2021 年首次认定的瞪羚企业在新政策出台后可再申请 认定的资格;

  3.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所属;

  4.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期限及原有政策的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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