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30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海园管理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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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1] 1号关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红沙高新产业园工业废水处理厂(地埋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pdf
主办单位: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