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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进一步推动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30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中央、省、市驻三水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进一步推动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经2021年3月9日第十六届10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科局反映,联系电话:87755927。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2日



佛山市三水区进一步推动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稳外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粤府办〔2020〕15号文印发)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效,全力推动高水平开放,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一)扩大外资市场准入。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执行最新《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经科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积极拓宽利用外资领域。支持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和放宽限制的领域。鼓励外商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和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鼓励外商投资参与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经科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强化外资项目扶持

  (三)加大利用外资扶持力度。对区内外资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增并经上级商务部门确认纳入实际外资、且出资时间不超过2年的实缴外资部分,按其新增实缴外资金额不低于1.5%的比例给予扶持。本政策措施所称外资项目包括新设、增资及股权转让项目,但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出资时间自项目在市监部门完成登记(备案)之日起计算。〔责任单位:区经科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新设及并购新设项目扶持:

  (1)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下同)500万美元以下的,按其新增实缴外资金额的1.5%(实缴金额为外币的,按汇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后计算,下同)给予扶持;

  (2)年实际外资金额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其新增实缴外资金额的2%给予扶持;

  (3)年实际外资金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其新增实缴外资金额的2.5%给予扶持;

  (4)年实际外资金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其新增实缴外资金额的3%给予扶持。

  2.增资及股权转让(并购新设除外)项目扶持:

  (1)年实际外资金额300万美元以下的,按其新增实缴外资金额的1.5%给予扶持;

  (2)年实际外资金额300万美元及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按其新增实缴外资金额的2%给予扶持;

  (3)年实际外资金额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其新增实缴外资金额的2.5%给予扶持;

  (4)年实际外资金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其新增实缴外资金额的3%给予扶持。

  3.单个项目最高扶持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单个企业在本政策措施有效期满前的不同项目累计外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三、提升外资发展质量

  (四)支持外资总部经济发展。强化外资总部引进与培育,大力支持外资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和研发、销售、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对经认定为三水区总部企业的外资企业,按区总部经济相关扶持办法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区经科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支持鼓励境外投资者、境外院校及科研机构在我区设立外资研发机构,积极引导区内外资企业加强自主研发,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以及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外资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1000万元。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申报免、退税资格,获得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按照国家规定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在规定清单范围内的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支持区内企业探索推进“境外孵化、三水转化”的离岸创新模式,开展跨境研发合作,带动境外人才、技术引进与项目回归。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持续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宣讲与培训辅导,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责任单位:区经科局、区税务局、佛山海关三水办事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提升用地保障能力

  (六)加强外资项目用地支持。贯彻落实省市关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的有关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外资项目,积极协调兑现用地优惠政策。对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外资项目用地给予重点保障。对投资总额超1亿美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以及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在区级可支配范围内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加快外资项目落地进度。贯彻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改革工作要求,积极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内容和程序。实施工业建设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行“标准地”供应,实施“带项目方案”出让用地,实现符合条件的外资制造业大项目交地即可开工。〔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提升外商投资便利程度

  (八)积极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落实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推进外债登记管理改革,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逐笔登记,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可在一次性登记额度范围内(不超过净资产2倍)自主举借外债。全面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简化外汇业务办理流程。落实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外资企业境外募集人民币资金可按需要汇入境内使用,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落实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跨境资金池,灵活配置境内外资金。(责任单位:人行三水支行、佛山银保监分局三水监管组、区经科局)

  (九)提升境外人才来三水工作生活便利度。全面落实提高外国人来华工作各项便利政策,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可申办有效期5年以内的长期签证或居留许可。便利港澳台居民在三水学习工作和生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办法,保障港澳台居民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享受与内地居民同等待遇。加强人才服务保障,支持外籍和港澳台籍高层次人才申报“优粤佛山卡”及“淼城英才”,为符合条件的境外人才提供落户、子女入学、购房、医疗、社保等一揽子服务。(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保局、区公安分局、区经科局)

  (十)提升外资企业办事便利度。全面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节约企业时间和成本。全面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审批时间,将外资企业开办全流程整体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进一步扩大24小时自助服务终端覆盖范围,提升企业办事便利程度。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数字化转型,深化企业“最多跑一次”改革,探索推进“零跑动”改革,通过政务服务网、指尖微服务等途径实行部分事项全程网办,实现办事人“最多跑一次”或“一次不用跑”。(责任单位:区经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数据局、区行政服务中心)

  六、提升外商投资保护水平

  (十一)营造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外资企业依法平等享受我区支持企业发展相关扶持政策。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持续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歧视性规定和做法,保障外资企业在政策支持、要素保障、资质许可、政府采购、标准制定等方面的公平待遇和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等区政府有关部门)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外资企业申请和实施专利,支持企业创建保护商标品牌。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加大对外资企业专利、商标等方面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直通车体系建设,畅通企业维权渠道。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实效性和便利性。推进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探索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提升外资企业相关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效率。(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法院)

  (十三)完善外资企业服务机制。落实《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商务部令2020年第3号文印发),建立健全外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区经科局牵头负责外资企业投诉事项的受理、协调、分办及跟踪,区各相关单位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能负责各自领域或辖区范围内的外资企业投诉事项办理工作。各单位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受理外资企业反映的各类诉求和问题,对材料完整齐备的投诉事项,原则上在受理投诉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单位:区经科局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人行三水支行,佛山银保监分局三水监管组,佛山海关三水办事处〕

  七、附则

  (十四)除利用外资扶持外,本政策措施涉及的其他各项扶持,其具体扶持范围、扶持条件及扶持标准按区出台的相关扶持办法执行。外资项目在2021年1月1日前的实缴外资部分,按《佛山市三水区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扶持办法》(三府办〔2017〕30号文印发)规定进行扶持。

  (十五)同时符合省、市扶持政策的外资企业,除相关政策另有明确规定外,可叠加享受省、市财政扶持。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三水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十六)获得利用外资扶持的外资企业须承诺5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将注册地迁离三水、不改变在三水纳税义务,若企业发生前述行为,则需全额退回所获利用外资扶持资金。

  (十七)企业要合理安排和使用扶持资金,优先用于数字化改造等领域,不断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和水平。

  (十八)本政策措施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如遇相关政策调整导致本政策措施内容与调整后的政策内容不符,则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政策解读:《佛山市三水区进一步推动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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