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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三水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30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中央、省、市驻三水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经2021年5月26日第十六届11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科局反映,联系电话:87755907。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9日



佛山市三水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总部经济培育步伐,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区域经济转型,推动城市三水高质量发展,根据《佛山市三水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19年修订)》(三府〔2019〕1号文印发)、《佛山市三水区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三府办函〔2020〕17号文印发)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并符合三水区总部企业认定条件(详见附件):

  (一)工商注册地、纳税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三水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在区外全资或控股的企业不少于2个,营业收入来自三水区外下属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三)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区外新设立的全资或控股企业统计关系须在三水区体现,并对其行使对外销售职能。

  第三条 本办法的行业分类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划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年纳税额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附加税等所有应缴税收及出口免抵税,不含出口退税。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五条 落户扶持。

  自2021年1月1日起,由三水区外企业在我区新设立或注册地自三水区外迁入我区的企业,给予落户扶持。根据企业营业执照出具(变更)后2年内累计新增实缴注册资本情况,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新增达到2000万元,按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1000万元;外资企业外方实缴注册资本新增达到500万美元,按10%(出资金额为外币的,按汇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后计算)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2000万元(本办法的货币币种除特别注明外,其余均指人民币)。

  第六条 经济贡献扶持。

  自认定总部企业当年起连续5年,以认定前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为基数,按照增收部分的50%给予扶持。

  第七条 办公场地扶持。

  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首次在三水区购置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单个企业最高6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十年内不得出(转)租、出售、作价出资或入股,也不得改变使用用途。

  第八条 领军企业扶持。

  认定总部企业后首次被评定为广东省企业100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世界企业500强(财富)或全球企业1000强(福布斯),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

  第九条 人才保障扶持。

  (一)对企业年应纳税工资薪金达到6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地方经济贡献50%的比例给予特殊人才扶持。

  (二)安排符合条件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骨干科技人员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优质学校起始年级。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年度纳税超1000万元的,每年额外拿出一定数量的优质学位,解决员工子女入学问题,其中:纳税1000—5000万元的,安排1个学位;5000万元—1亿元的,安排2个学位;1—2亿元的,安排3个学位;2亿元以上的,安排5个学位。

  (三)由区内三甲医院为企业高端人才提供高端健康保健服务,制定个性化的体检方案,开通就医“绿色通道”,享受优质门诊就诊、住院检查和治疗服务。

  (四)总部企业可享受区领导挂点服务,优先纳入我区“三个一批”企业培育范围,区有关部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

  第十条 用地用能保障支持。

  (一)企业增资扩产、新建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地规模、指标。

  (二)优先保障企业用电、用水、用气需求,优先安排企业排污指标;在实行错峰用能限制时,列为优先保障对象。

  第十一条 单个企业年度获得扶持资金总额最高5000万元(不含人才保障扶持)。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区、企业所在镇(街道)两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承担并拨付。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成立三水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总部经济企业认定及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组长由分管经科工作的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经科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科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认定申报程序。

  (一)总部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

  (二)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总部经济企业认定的申报和初审工作,初审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后,提交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认定。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申报程序。

  (一)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

  (二)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总部经济企业扶持申报和初审工作,初审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审核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二条对企业资格进行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后报区政府审定。经区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应确保申报项目及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加强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七条 纳入扶持范围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纳税义务、资金投入、企业架构、统计关系等需进行调整变更的,企业须在形成内部决策或签订补充协议后20个工作日内向区经科局报备,由区经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重新评估并对扶持资金总额、划拨时间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三水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发生的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行为,其扶持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佛山市三水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三府办函〔2017〕103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所认定的总部企业,扶持标准以认定时的有效政策为准。

  

  附件:三水区总部企业认定条件.pdf


  政策解读:《佛山市三水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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