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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高新〔2018〕78号《佛山高新区研发机构扶持试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18 佛山高新区

  政策原文: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研发机构扶持试行办法


  一、起草的背景

  为贯彻国家、广东省、佛山市关于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指示精神,以鼓励和支持研发机构积极申报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鼓励和支持高水平研发机构落户为目标,推进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提升园区的整体创新能力。

  为了加快推动佛山高新区内研发机构上水平,集聚更多创新资源,助力佛山高新区争创全国20强,迫切需要结合佛山高新区的实际,制定研发机构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我们着重借鉴了以下上位政策或其他地区的类似办法:

  (一)新型研发机构数量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2018年版,征求意见稿)、广东省各地市创新驱动发展近期重点工作任务评价监测指标实施办法(创新驱动“八大举措”)的重要考核指标;

  (二)贯彻落实《2015年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十部门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

  (三)《佛山市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试行办法(佛府办〔2016〕18号)》对新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30万元+区财政配套30万元;

  (四)2017年《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扶持办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科研补助100万、50万元;

  (五)2017年《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修订)》:“对获得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获得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用于资助新型研发机构的研发和运营经费。(对同一单位认定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与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可叠加奖励,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50万元。)”

  (六)2015年《惠州市科学技术局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通过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扶持奖励50万元,通过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扶持奖励100万元(对曾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已获得奖励50万元的,只奖励5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还可按照近3年投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最高25%的比例申请扶持,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包含已获得的认定奖励)。”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对研发机构扶持范围、标准、程序、扶持政策予以规定。第一章“总则”,阐述了《办法》的目的、专项规模、负责部门等。第二章“实施对象”,明确了本办法扶持的研发机构类型及申报单位所属地域范围、级别。第三章“扶持政策”,涵盖了扶持标准、例外情况。第四章“申请流程”,规定了提出申请、资格审查、公示、资金拨付流程。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办法有效期、佛山高新区的范围定义、获得奖励单位的义务、扶持对象违法违规责任、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责任、办法解释及执行部门。

  四、政策内容解读

  (一)扶持标准

  对符合第四条的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省级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国家级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已获得本办法资金奖励的省级研发机构升级为国家级研发机构的,再次申请本办法的奖励,给予50万元奖励。已获省市区同类奖补的也不受限制。

  (二)鼓励性描述

  鼓励研发机构向高新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新产品研发、设计、检测、科技咨询、设施共享等科技服务,支持联合高新区内科技企业共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等研发机构。

  (三)例外情况

  对于有重大影响和引领作用的研发机构落户,报管委会审议研究后,可高于本办法第五条的标准给予奖励。

  五、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六、修改说明

  为进一步明确《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研发机构扶持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个别条款,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在经征求公众意见,报市司法局进行审查后,对《办法》个别表述不太明确的条款(非重要条款),进一步修改完善,具体如下:

  1.将本办法第一章第二条中“不超过1000万元”修改为“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该扶持资金属于事后奖励资金”;为调配资金留余地,并明确扶持资金性质。

  2.将本办法在第二章第四条“本办法扶持的研发机构”修改为:“本办法重点扶持国家级、省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院所、大学及佛山高新区拟扶持的其他研发机构”;明确重点扶持对象。

  3.第五章第九条:“本办法试行期为三年,自发文之日试行”修改为“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明确三年奖励的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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