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18 佛山高新区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研发机构扶持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提升园区的整体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研发机构积极申报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鼓励和支持高水平研发机构落户,助力佛山建设中国“互联网+智能制造”试点城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佛山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研发机构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每年安排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该扶持资金属于事后奖励资金。由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以下简称“经科局”)按照最终受理并审批通过的先后顺序确定当年可获得扶持的对象。
第三条 经科局负责对高新区内研发机构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实施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重点扶持国家级、省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院所、大学及佛山高新区拟扶持的其他研发机构,包括两类:
(一)佛山高新区范围内,2018年1月1日之后经认定的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二)原注册地址在佛山高新区范围外,2018年1月1日之后整体搬迁并正式落户至园区范围内的经认定的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对符合第四条的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省级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国家级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已获得本办法资金奖励的省级研发机构在获得50万元一次性奖励后升级为国家级研发机构的,再次申请本办法奖励的,给予50万元奖励。已获省市区同类奖补的也不受限制。
第六条 鼓励研发机构向高新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新产品研发、设计、检测、科技咨询、设施共享等科技服务,支持联合高新区内科技企业共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等研发机构。
第七条 对于有重大影响和引领作用的研发机构落户,报高新区管委会审议研究后,可高于本办法第五条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八条 符合第四条的研发机构申请扶持程序:
(一)研发机构申请
1.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填报《佛山高新区研发机构扶持申请表》(附件)并附认定文件。
2.新搬迁并正式落户至园区的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填报《佛山高新区研发机构扶持申请表》并附认定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等。
3.获得本办法省级研发机构50万奖励资金后升级为国家级研发机构,再次申请本办法国家级研发机构奖励的,填报《佛山高新区研发机构扶持申请表》并附认定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等。
(二)资格审查。佛山高新区各分园区依照本办法对研发机构提交的材料及其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资格初审后,由经科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
(三)公示。经科局对拟扶持的研发机构对外公示10个自然日。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经科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四)拨付奖励资金。公示无异议的,由经科局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拨付研发机构奖励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高新区“一区五园”,即佛山高新区南海园、禅城园、顺德园、高明园、三水园,各分园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扶持。
第十一条 获得奖励资金单位须配合佛山高新区的各项统计工作,并在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向上级部门提交有关进展情况时,同步抄送经科局。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奖励资金的,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金项目、追缴奖励资金和3年内取消佛山高新区各类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并向相关部门通报的处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经科局负责解释,并予以落实执行。
政策解读:佛高新〔2018〕78号《佛山高新区研发机构扶持试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主办单位: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